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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是窝藏包庇的行为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怎么认定是窝藏包庇的行为

(一)客体方面

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本罪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还包括依法被追诉的人)。因此,窝藏、包庇一般的违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罚处罚的人,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条规定扩大了包庇罪的对象,把一般违法的卖淫者、嫖娼者纳入了包庇的对象。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所谓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两类行为:

1、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例如,把下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人,让其远走高飞。

2、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应当注意的是,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与包庇犯罪分子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罪名时,可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使用罪名。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因此,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而讲了客观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主流学说认为犯罪人的近亲属不能构成本罪)。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窝藏包庇的对象一定是属于犯罪的人,并且为了让犯罪的人开脱然后采用一定的方法,这种情况一经查明本身就是属于刑事责任的,所以发现犯罪人员的行踪应当积极的报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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