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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当防卫的本质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过当防卫的本质是什么

定义: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本质: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矫情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乏青海的行为和结果维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限度。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又不同于正当防卫.

第一,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第二,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这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能不能定罪,就是通过是否具备了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条件,因为它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1、防卫过当在客观上有危害性、在主观上有罪过。从总体上说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刑法》规定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2、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它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成立防卫过当,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进行的。只有正当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使防卫由正当变为过当,由合法变为非法。基于防卫过当的特殊性,《刑法》明文规定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其对被害人的潜在性严重的危害后果,《刑法》规定了无过当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当然,特别防卫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法律限制的。

总结以上内容,防卫过当根据防卫的不同尺度来说是有可能负刑事责任的。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些暴力犯罪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对此还有疑问,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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