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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送检程序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公安机关送检程序规定

两高一部《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的程序规定》

第三十条 对查获的全部或者从查获的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检材,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自被查获之日起三日以内,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有案情复杂、查获数量较多、异地办案、在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等情形的,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七日。公安机关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侦查人员送检时,应当持本人工作、鉴定聘请书等材料,并提供鉴定事项相关的鉴定资料;需要复核、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还应当持原鉴定意见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送检的侦查人员应当配合鉴定机构核对鉴定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并检查鉴定材料是否满足鉴定需要。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鉴定材料的当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签订鉴定委托书;不予受理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关于公安机关的送检程序的话,那么这个在上面的文章中已经给出了相应的规定,一般在查获之日30日之内是需要送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复杂的话可以延长七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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