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洗钱犯罪明知的认定
对洗钱犯罪明知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即: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洗钱罪的名字的认定,主要是知道他人从事这个犯罪行为,但是还从中协助对方转移财物,或者是通过一些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来非法的收购这些财物的,而且没有正当理由,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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