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操作保险业务过程中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
一、保险利益的问题
《保险法》第12条规定。
新《保险法》的修改对保险利益做了具体化。
新《保险法》的修改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保险,另一个是受益人。
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的效率要分两个角度来说:①财产保险合同;②寿险合同。
二、关于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
1、成立与生效问题是合同法概念上比较简单的东西,在保险里面演变成无限复杂的案子。
2、比较典型的案例:广州信诚保险公司的案子。
3、业界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非常多,其中一个争议是保险公司预收保费的问题。
三、责任免除问题
1、《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或者免除、减轻责任条款时,保险公司必须就这些条款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作明确说明。如果没有作明确说明的,这种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2、绝大多数保险合同纠纷都是争议保险事故是否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一个是否归到哪一类;第二,责任免除条款是否发生效力的问题。
3、什么叫明确说明?
4、实例说明:车险。
5、定损是保险理赔的必经程序吗?
6、最终的赔偿金额究竟以什么为准。
7、学员提问:
(1)一个人报案,保险公司过来,一个是外地的,一个是当地的进行拍照,但报案时,是电话报案,保险公司没有他报案的证据,这个证据无法确定,第二他拍来的照片,肯定需要对方签字。现在自己去修车,肯定不在他的范围之内,这个问题怎么看?
(2)自己撞的电线杆。
四、保险理赔程序
1、非诉讼业务和诉讼业务的概念。
2、理赔问题的程序:第一,索赔行为产生;第二,核赔;第三,理赔。
3、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环节应该尽两个方面的义务:
(1)险事故发生后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
(2)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
4、根据“险事故发生后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派生出的问题:
(1)“及时”怎么理解?
(2)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3)事故损失的大小。
5、根据“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派生出的问题:
(1)要证明保险事故真实发生;
(2)要证明损失程度多少;
(3)要证明因果关系。
6、涉及到提供材料的问题,《保险法》修改后规定就比较详细了,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被保险人提供材料的范围法律有了限制,即法律规定范围是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超出这个范围,就不属于被保险人的法律义务。
第二,提供的材料必须在被保险人的能力范围。
第三,就是对保险人权利的限制。
7、律师代表被保险人时,律师必须要控制保险公司要你提供的材料。
8、律师代表保险公司,一定要注意保险公司遇到举证问题,保险公司举证不了,就得承担责任。
9、一次性的问题。
五、保险核赔、赔偿问题
1、保险公司核赔、理赔义务涉及到两个方面,第一,保险公司要及时进行责任核定;第二,核定损失确定赔偿给付金额,并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2、核赔期限是《保险法》修改对保险公司一个非常重要的限制,一般情况下规定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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