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身携带刀具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随身携带刀具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1、不一定,具体要根据是否故意,以及主客观因素确定。但是建议尽量不要携带刀具去公共场所。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看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为他人利用,确实不知情而非法携带的,就不应构成犯罪。
二是应当对行为人非法携带上列物品的数量、危害大小等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行为人非法携带上述物品数量很小,行为人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能马上、主动交出的,也可不予追究处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
(1) 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危险物品之行为;其次,必须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第三,危及公共安全必须是情节严重的。
(2)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携带了枪支、弹药和危险物品而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安全。本罪为结果犯,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界限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毋行、示威的行为。两者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有相似之处,但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后者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后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范围较前者要窄。
(3)犯罪的地点不同。前者犯罪的地点必须是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后者犯罪的地点必须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地点。
(4)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5)既遂形态不同。前者是危险犯,只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既遂;后者是行为犯,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既遂。
从上文有关于随身携带刀具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问题的回答当中,我们能够看出具体要根据是否故意,以及主客观因素确定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假如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问题,还想了解更清楚的内容,建议当面咨询一下律师和相关法律部门。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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