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可以对举报经济犯罪线索推诿吗
公安机关可以对举报经济犯罪线索推诿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
第七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依法纠正,或者直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纠正决定。对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管辖或者推诿管辖的;
(二)违反规定立案、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违反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违反规定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拒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
(七)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
对于导致国家赔偿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偿其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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