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奸淫幼女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幼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未满14岁的女性。
2、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幼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幼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违背幼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幼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幼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3、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幼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幼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有奸淫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与通奸的区别
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中对于奸淫幼女罪的各方面构成要件的认定都是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但是同时这也代表着一旦被认定为奸淫幼女罪,那么处罚也往往极为严重建议当事人请及时联系律师。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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