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失职失责责任划分
一、疫情防控失职失责责任划分
近段时间北京丰台区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出现反弹,连续几日出现多例本土新增病例,负责疫情防控的相关责任人因失职失责被处分,所以疫情失职失责的责任,由负责疫情防控的主要领导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伤应如何认定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范围应限于医护及其他从事新冠病毒防疫抗疫工作人员。职工从事防疫抗疫工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
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工伤。
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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