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案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疫苗案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前关于疫苗案的刑法定性,主要集中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和故意杀人罪几个罪名上。某全国著名的疫苗案,被警方提请逮捕时,对外公布的罪名是生产、销售劣药罪。
除非公安机关掌握了厂家在疫苗生产过程过程中,故意在疫苗掺入了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将疫苗违规违法生产,导致疫苗变为对人体有直接损害的危险物质,否则就无法认定厂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为什么不是生产、销售假药罪呢?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相关涉案疫苗被定性为假药,其次是相关涉案疫苗造成了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但是,从此前的案情披露来看,涉案疫苗不是假货,不符合《刑法》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
二、关于问题疫苗案件的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问题疫苗的厂家的确其罪当诛,但是法律讲的是事实和根据。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生产、销售问题疫苗的罪名争议比较多,最终几个案子都是以“生产、销售劣药罪”立案的,而不是大家普遍认为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您还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信息,可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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