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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保单业务的影响有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保单业务的影响有什么

受益人的约定为夫妻关系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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