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违法所得是否包括债权
一、刑事犯罪违法所得是否包括债权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但是对于什么是“违法所得”,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学理论界各持己见,没有统一认识。
但应当确定的是,一切财物的范畴应当限定在有体物之上,违法所得指的是对于财物的所有或占有的事实状态,而对于债权而言,其实质上是一种请求他人为某种给付的请求权,属于法律拟制的概念,刑事犯罪人并不能够对债权进行所有或占有,不能将债权认定为违法所得。
而对于债权而言,它必须基于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对于刑事犯罪而言,必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自始、当然、绝对的无效。债权也应视为自始不存在,从这个角度来看,刑事犯罪违法所得也不会包括债权。
二、刑事犯罪违法所得该如何界定
“所得”,一般认为,是指有所获取,其本质是获取了利益。《刑法》第64条将刑事违法所得的对象规定为“一切财物”。刑事违法所得“一切财物”的范围,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指行为人通过刑事违法行为而直接获得的“财物”,“财物”的范围既包括收入的积极增加,也包括支出的消极减少;
另一方面,“财物”还应包括这些直接获得的财物所生之“孳息”。
1998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有公款的数额。”另外,值得强调的是:行为人通过刑事违法行为而“直接获得的财物”中的“直接”二字,如果行为人通过实施刑事违法行为而获得一定的机会、资质、资金之后,再进行经营所获得的利益,一般不宜以刑事违法所得并予以追缴。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犯罪的违法所得应当限定在有体物的范畴,债权由于法律关系违反法律规定而视为自始不存在,不属于违法所得的范畴。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是欢迎读者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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