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有哪些情形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有哪些情形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
(二)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
(三)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二)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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