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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过程中不作为而收受好处费构成什么犯罪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履职过程中不作为而收受好处费构成什么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作为收取好处费的,是属于渎职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滥用职权罪的立案形式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在侦破滥用职权犯罪案件时,对立案工作往往有两种不同的形式:

(一)以人立案

对有明确的滥用职权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其特点是在制作的立案决定书中,不仅要有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的事实,而且还应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依此方式展开的侦查活动是以人查事。这种方式在实践中采用较为普遍,对于及时查处滥用职权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以事立案

对有滥用职权犯罪事实、而犯罪嫌疑人又暂时没有确定,但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其特点是暂时没有明确的滥用职权犯罪嫌疑人,但有滥用职权犯罪事实,并且必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种立案方式主要用于犯罪事实以危害后果方式体现出来的滥用职权犯罪。如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造成公民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财产损失的,因暂时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但又必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即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以“严重后果”这一事实先立案,通过对危害后果的查证,分析判明该危害后果是否由滥用职权行为所造成,查清是否有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此方式展开的侦查活动是以事查人,查明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活动即可转入以人查事的阶段。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作为收取好处费的,是属于渎职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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