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一、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系《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其中一个罪名。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
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会造成秩序混乱、交通堵塞、财产损失和社会秩序不稳定等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罪的客观要件为实施了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所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人员伤亡,建筑物被损坏,或者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2)在聚众闹事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殴打治安管理人员的;(3)设置路障、堵塞或破坏交通秩序,致使车辆严重受阻,造成交通瘫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既遂状态是什么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属于结果犯,这一犯罪要构成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所规定的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犯罪的客观要件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行为,而且必须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情节严重这样的情节要素和出现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所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犯罪的特定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即只有发生了法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犯罪结果,才能成立既遂,这里的犯罪危害结果就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失,破坏了社会稳定等。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解答。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作为一种极易引发暴乱或者骚乱的犯罪,由于其参与的人数众多,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也正因为此,应当严格、审慎认定该罪名,遵循主客观的统一。如果各位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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