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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劳动证明怎么写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社区服刑人员劳动证明怎么写

【证明】

兹证明XXX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本社区参加卫生清整劳动,表现积极。

XX居委会

年月日(盖章)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以上知识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对“社区服刑人员劳动证明怎么写”的相关解答,这类证明一般需写明服刑人员的名字、以及社区矫正的地点和具体的劳动日期等,最后盖上社区或者居委会的公章即可。如对此还有疑问,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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