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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结构改革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刑罚改革的首要问题,就是刑法结构改革。所谓刑罚结构,是指刑罚方法的组合形式,即指各种刑罚方法的排列顺序和比例份额。每一种刑种在刑罚结构中的“比例份额”关系到重刑罚结构与轻刑结构的价值取向问题。通览世界各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大都有生命刑(除废除死刑的国家外)、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从体系上,可以说没有什么区别。但由于各国刑罚体系中,各个刑种所占的比例份额不同,形成了轻、重悬殊的刑罚结构。根据刑罚的构成要素和每一刑种在总体结构中的比例份额,我国学者对刑罚结构分为不同的类型。有的学者主张分为五种:①死刑在诸种刑罚方法中占主导地位;②死刑和监禁刑共同占主导地位;③监禁刑在诸种刑罚方法中占主导地位;④监禁刑和罚金共同占主导地位;⑤监禁刑的替代措施。并且认为,第一种已成历史的过去,第五种尚未到来,中间三种在当今世界中存在。①也有同志主张分为四种:①以肉刑、死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②以死刑、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③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④以财产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并认为刑罚结构呈现出一个刑罚趋轻的发展态势,也是刑罚演变的轨迹。笔者认为,不论那种分类,均有共同之处,即认为以死刑、自由刑为主导地位的刑罚结构为重刑结构;以自由刑为主导地位的刑罚结构为次重刑结构;以财产刑和非刑罚的替代措施为主导地位的刑罚结构为轻刑结构。在探讨刑罚结构改革时,我们不否认1997年修正的刑法与1979年刑法相比在刑罚结构上轻缓化的规定,如对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死缓到执行死刑的条件的严格、对大部分盗窃罪废除死刑、大幅度降低原流氓罪的法定刑、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等。但也不能回避我国目前刑罚结构存在的问题,它是“以死刑、自由刑为中心的,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属于一个重刑结构,甚至是一个超重的刑罚结构。”

其根据:一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68个,占410多罪名的16.6%,这势必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死刑的适用量较大,事实上我国实际执行死刑的绝对人数和比例可以说堪称世界第一;二是从自由刑的配置上看,我国刑法分则对每一种罪都配置自由刑,而且3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代表的重刑在刑罚结构中占绝大部分。虽然刑法中也对少数犯罪规定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规定了缓刑制度,但它们所占比例小,适用率低。还有些罪刑关系配置不合理,即轻罪配置重刑,例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在外国往往称之为违警罪),共有97个挂有法定刑的条款,其中除有8个条款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或为无期徒刑的之外,平均法定最高刑为6.76年有期徒刑。而外国对违警罪大都规定较轻的法定刑(平均法定刑不超过3年有期徒刑),甚至对该类犯罪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三是财产刑的规定与适用,也彰显了我国的重刑立法与重刑适用。1997年刑法对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有明显地扩大,可以适用的条文增多,但仍感不适应同轻罪犯作斗争的需要,尤其是单独适用罚金刑的罪名仅有62个,这与其他国家把罚金上升为主刑,广泛地单独适用于轻罪相比,仍然适用范围窄和适用率低。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刑有65个,事实上没收财产极易株连无辜的家人,显得刑罚不人道,目前,在西方不少国家的刑法中没有规定该刑种,甚至在其宪法中明文规定禁止没收财产刑的设置和适用;四是资格刑种类设置单一,仅限于剥夺政治权利,而且单独适用的较少,对一些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滥用职权方面的较轻犯罪,不能单独适用资格刑。基于上述理由,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现行刑法是重刑结构。在这种重刑结构的立法模式下,司法实践中势必导致量刑过重。尤其是1983年以来,我国犯罪案件总量增大和重大、恶性案件比例都不断上升,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为了遏制犯罪上升的势头,确保良好的治安环境,我国先后开展了三次颇具规模的“严打”斗争。按理说,经过三次严打,犯罪率应该大幅度下降,恶性案件得到较好遏制,但事与愿违,“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和大案要案的发案率并未因严刑峻罚而得到有效遏制。实践中形成了刑不压罪、犯罪量和刑罚量螺旋式地恶性上升、刑罚投入几近极限而刑罚效益却急剧下降的罪刑结构性对抗局面。”

事实证明,“过重的刑罚不仅不能达到威慑犯罪的目的,而且会适得其反,制造犯罪。因为对公正的渴求是人所共通的,即使是犯罪人也期待着受到公正的惩罚。公正的刑罚使犯罪人能够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而不公正的刑罚使犯罪人产生对社会的敌视心理,出狱以后疯狂地报复社会。”④正如同我们不顾自然规律破坏自然会受到大自然的报复一样,我们不顾刑罚规律也会受到刑罚的报复。众所周知,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权意识的增强和刑罚人道性的认同,世界各国刑罚轻缓化已成主流,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加速刑罚趋轻的改革,构建了既适合本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潮流的刑罚机制。以死刑改革为视角,目前,在世界上194个国家中,在法律上废除死刑或者在事实上不适用死刑(10年以上没有执行死刑)的国家共有123个,占64%,保留死刑的国家只有71个,占36%。⑤即使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部分将死刑罪名控制在20种以下,并且许多国家的死刑仅仅适用于谋杀、叛国等重罪。如日本刑法中的死刑罪是18种;韩国刑法典中死刑罪有17种;美国的死刑罪名如果不重复计算,数量不过9种,并且有29个州的死刑仅适用于谋杀罪。拥有10亿多人口的印度死刑也仅刑适用于几种严重的谋杀罪和军事犯罪。

再从国际环境看,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明确倡导废除死刑,对于保留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综上所述,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废除或限制死刑为重点的刑罚结构改革,凸现了刑罚结构趋轻的总趋势,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标志着人类的文明和进步。面对我国刑法的重刑结构和国际社会刑罚轻缓化的立法走向,结合20多年来我国多次“严打”经验与教训,我国刑罚结构应否改革?如何改革?不得不引起学界和立法者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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