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引渡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引渡的基本原则包括双重犯罪原则、罪名特定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和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具体而言:
(一) 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认为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反之,则不能引渡。
(二)罪名特定原则:又称同一原则,指请求国在将被引渡的人引渡回国后,必须以请求引渡时所持罪名审判或惩处,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它罪行进行审判或惩处。
(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四)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我国同意引渡的条件
根据《引渡法》第七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
根据《引渡法》第八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我国对引渡请求如何审查
1、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我国《引渡法》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外交部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经请求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请求国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外交部应当终止该引渡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3、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或者变更的裁定后,应当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送交外交部,并同时送达被请求引渡人。
4、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
5、国务院决定不引渡的,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对于国务院决定准予引渡的,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并通知请求国与公安部约定移交被请求引渡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执行引渡有关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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