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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男子失控殴打女子致死亡是否应该负刑事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例:

精神分裂男子在发病期,因迁怒于共同生活的女子不做家务,就对其进行殴打直至死亡,上演了一场悲剧。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对这宗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4、5月份,被告人陈某将无名氏(女)带回平南县平山镇慈边村马塘屯,并安排在其旧屋里暂住,偶尔共同生活并照顾她的日常起居。2015年6月26日夜,被告人陈某因迁怒于无名氏不做家务,遂在该旧屋内、旧屋门口处用手电筒、棍棒、砖头等物品殴打无名氏致死亡,后将无名氏从旧屋拖到屋边村民陈进北的竹根处用竹枝掩埋。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解读:

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因生活琐事在精神病发病期作案,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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