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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用户信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做法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件: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宣判认定,以“打通人脉”为卖点的社交软件“脉脉”,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200多万元。互联网背景下对公民信息利益保护如何突破技术围猎引发热议。

“脉脉”是一款以“打通人脉”为卖点的社交软件,其通过梳理用户通讯录或其他关系网络中的好友,帮助用户关联到好友的社交圈,实现所谓从“一度人脉”到“二度人脉”的社会关系拓展。此前,“脉脉”曾与新浪微博合作,提供用户通过微博账号登录“脉脉”的服务。而引起争议的关键在于,一旦通过微博登录,“脉脉”会抓取用户的微博账户职业、教育信息,并与注册账号时用户上传的手机通讯录内容建立关联,最终一并对外展示。在终止了与“脉脉”的合作后,新浪微博诉至法院,认为“脉脉”的非法抓取信息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中,法院认为:一、“脉脉”未向用户充分告知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的要求及后果,而且一旦上传手机通讯录,脉脉用户也无权选择关闭非脉脉用户的信息展示方式;二、“脉脉”没有尊重新浪微博用户对个人微博职业、教育等信息,是否公开、如何公开的自主意愿;三、“脉脉”没有向相关用户提供一度、二度人脉之间共同好友展示状态的选择,使那些不愿出现在相关人脉圈的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关联。

判决作出后,IT业人士纷纷一抒己见,其意见多在于表达对“抓站”、“抓数据”的深恶痛绝。但事实上,这份判决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对两家互联网企业的经营之争做出评判,也不在于单纯促进网络经营模式的健康发展,而在于再次唤起了互联网背景下对公民信息利益保护的关注。

律师解析:

本案中,“脉脉”未经许可,抓取、使用了新浪微博用户的信息,违背了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获取、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无疑义。如果判决止步于此,那么其不过是解决了一起经营者间的商业纠纷,规范意义有限。但是,在“脉脉”的行为之外,法院进一步指出,新浪微博“在发现脉脉软件发生非法抓取使用微博用户信息的情况下,以他人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放纵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新浪微博作为互联网开放平台,在保护用户信息方面亦有不足。由此可见,本案的意义并不仅在部分IT人士解读的“互联网企业应当避免形成第三方依赖”上,而更在于即使由于用户接受了互联网服务而自然形成了个人信息的汇集,互联网企业也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该信息,不得以侵害用户利益的方式利用,或向他人非法转让,及协助、放纵他人非法获取、利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就是资源,也是互联网企业的重要资本,但个人信息与用户的人格权益密不可分,企业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以尊重用户人格为前提。因此,互联网获取个人信息的唯一目的应在于为用户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并应当遵循用户主动上传,并在充分告知利用的目的与方式后取得用户许可的获取途径。此外,对用户个人信息利益的尊重还体现在,企业应当为个人用户提供控制其信息的方法,哪怕信息此前已经公开,这包括隐藏、删除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以及提供针对其他用户利用其个人信息的适当投诉渠道。

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做法:

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做法有很多,最主要的有: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如采用各种形式的帐外回扣和奖金等方式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

2、弄虚做假,进行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

3、搭售商品,将紧俏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等。

4、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如强迫交换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

5、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竞争者形象和利益。

6、侵犯其它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7、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8、串通投标,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及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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