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仿真枪获刑,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客体要件是什么
案件: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利用网络非法买卖仿真枪案件,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判处过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零三个月,缴获的枪支及其他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本案中,甲某(另案处理)从2007年起创建名为“北方联盟论坛”的网站,该网站设有“自由市场”版块。甲某在收取仿真枪商家费用后,在该网站开设专门版块用于发布仿真枪广告、进行仿真枪交易并牟取利益。2009年,被告人余某在甲某指使下,明知网站涉及非法仿真枪交易,仍然作为管理员维护网站和服务器,处理技术问题,从中获利。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受甲某母亲委托,在明知网站涉及非法仿真枪交易的情况下,收取入驻仿真枪商户费用且全面管理该网站。此外,被告人过某2013年起使用网络昵称“白兔模型”、张某(另案处理)使用网络昵称“五羊模型”,向“北方联盟论坛”网站支付费用成为网站入驻商家,利用网站提供平台进行非法仿真枪交易。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自2014年起通过发布代购仿真枪信息,直接或通过过某等人获取购买仿真枪的订单,从香港等处购入后,通过快递发给购买者。
2014年4月至10月期间,4名被告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周某等人共计买卖仿真枪27支。经鉴定,涉案仿真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具有杀伤力。
律师解析:
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鉴于几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过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过某、周某、余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周某等人违反法律法规,非法买卖仿真枪,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对其量刑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枪支、弹药、爆炸物这种危险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对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管理,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1996年颁布的《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规,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实行国家管制,从而形成了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制造、买卖、运输、使用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体制。因此,本罪不仅违反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而且由于枪支、砷药、爆炸物的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同时还侵犯了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及爆炸物。所谓枪支,是指以火药、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子弹、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其不仅指整枪,而且也指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具体包括各种军用枪支、公务用枪与民用枪支,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民用狩猎用枪,如有膛线猎枪、散弹枪、火药枪等;体育射击运动用枪,如小口径步枪、手枪、汽步枪、汽手枪等,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其他各种对人身具有较大杀伤力的土抢、砂枪、钢珠枪、电击枪、特种防暴枪等。所谓弹药,是指能为上述各种枪支使用的子弹、金属弹丸、催泪弹或其他物质。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对人身财产能造成较大杀伤力或破坏力的物品,包括军用的地雷、手雷、炸弹、爆破筒以及民用各类炸药,如硝基化合物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等,雷管、如火雷管、瞬发电雷管等;继爆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破装置,如非电导破管,各种非电雷管等;起爆药,如雷管、雷银等;岩石、混凝土爆破剂;黑色火药、烟火剂;等等。如果行为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不是上述枪支、弹药或爆炸物,而是其他诸如游艺运动汽枪、制作影视戏剧用的道具枪以及烟花爆竹等娱乐性物品,则不宜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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