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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押人员死亡应该遵循哪些处理程序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陈-伟是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被告人,2016年11月12日,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之后,在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看守所等待判决的陈-伟突然因“病重”被送往医院,15天后死亡。遂宁市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直接导致陈-伟死亡的疾病为颅内动脉瘤。

在押人员死亡后,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以下调查工作:

(一)封存、查看在押人员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

(二)必要时,分散或者异地分散关押同监室在押人员并进行询问;

(三)对收押、巡视、监控、管教等岗位可能了解死亡在押人员相关情况的民警以及医生等进行询问调查;

(四)封存、查阅收押登记、入所健康和体表检查登记、管教民警谈话教育记录、禁闭或者械具使用审批表、就医记录等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台账、记录等;

(五)登记、封存死亡在押人员的遗物;

(六)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

(七)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

(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

(二)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调查的;

(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

(四)其他需要由人民检察院调查的。

根据该规定,在押人员死亡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层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此看,对于在押人员死亡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负有相应的义务。国家机关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多个机关参与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公平和正义,而非提供踢皮球的借口。每个机关部门都要做好自己的工作和信息公开,否则都应当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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