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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财物被冒领该怎么办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件梳理

姜某在餐厅吃饭后,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包遗失在了餐厅椅子上,店员发现后暂为其保管,不料却被别人冒领。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随后姜某一纸诉状将该餐厅告上了法庭。餐厅方面认为,姜某在离开餐厅1个多小时以后才返回领取财物,本身存在过错。而且,餐厅服务员将包交给冒领者前,核实了包的颜色等特征。餐厅作为无偿保管人,没有义务打开包与冒领者核实有关情况,并且餐厅已经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到了注意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令餐厅赔偿姜某丢包损失4000元。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某将包遗失在餐厅,餐厅工作人员拾得后,应妥善保管。在他人冒领该包时,餐厅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相应的注意义务,未对冒领包的人的身份等情况进行核实,其重大过失行为是造成姜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但是,姜某未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对自己财物的丢失有相应过错。关于丢失包内的物品,姜某出示的购物证明不能证明包内物品的相关情况,姜某包内物品损失、赔偿数额由法院酌情予以确定。案件梳理强行捡手机贪心触刑律

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人都可能遗失自己的财物。如果遗失的物品对自己来说十分珍贵、重要、价值巨大,难免会焦急不安、四处寻找,甚至刊登悬赏广告,表示对拾得并且归还遗失物者给予重谢。

从法律角度而言,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对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同时,悬赏广告的内容如果不违反法律也应当予以兑现,对此,虽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从上述司法解释来看,刊登悬赏广告的失主和拾得遗失物的归还者之间是一种要约和承诺的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中,遗失贵重物品的刘某在媒体刊登寻包启事,奖励拾得遗失财物并且归还者。但是,当拾到者贾某归还财物、索取赏金时,刘某却拒不兑现。在这个案件中,刘某刊登的“寻包启事”即为一种悬赏广告,贾某在广告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即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刘某和贾某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各自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拾金不昧既是一种道德规范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同样,心怀感恩、一诺千金也是人们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则。只有双方秉持善意、依法行事、共同努力,诚信之风才能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使不慎遗失物品者最终都能够完璧归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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