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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预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执行预案,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采取执行措施之前,为保证重大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的顺利执行而预先制定的方案。执行预案是对涉及执行案件相关情报信息研判和预定采取针对性措施及分工管理思想的反映,执行实施是执行思想的表达,思想与实施通过执行预案连接。法学院学生因无执行实务而无法拟定,审判法官因思维惯性而不易制定。因执行预案在实施前具有一定的保密要求,加之在案件成功执行的耀眼荣光中,执行预案完成了其使命而被人遗忘,其构思、形成不为大多数人真正了解。

一、执行预案是多学科知识运用的成果

执行案件在目标结果指向上是那样地明确、具体,以致使人错误认为执行只需要身体素质强,使用武力即可达成。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案件执行中需要运用到多学科知识,以便恰当地展示执行权刚性和柔性的力量。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智力对抗活动。亲身参与和认真考察案件的执行过程,我们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

审判与执行虽同属于程序,却是不同的运作方式。审判强调中立,追求公正,而执行力求兑现,讲究效率;审判是法律知识的运用,执行却讲究心理学、管理学等等学科知识与法律知识的结合应用。深入思考,甚至会产生这样的感觉:执行尽管要使用到技术,但却不是技术,执行要运用一些学科知识,但它不是真正的科学,案件执行中应用到的技术仅是推进执行进程的手段。因为科学和技术都具有一定的逻辑和方法可循,而案件执行的思维不是机械的方法,很难找出一劳永逸的执行规律。执行启动后的工作是主动的,应对的是思想波动性较大的被执行人。思想不是科学,不可能制定数字化执行预案,所以,执行应归入艺术范畴。案件强制执行反映了一种利害冲突关系即维护法律与对抗法律的关系,这也是执行预案与其他预案的根本不同。

存在群体活动就有组织和管理,“管理就是预测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以及控制。”(亨-利?法约尔语)。存在管理就一定要使用统计方法,心理学与传播与沟通学本来就是管理学的内容之一,而对抗的双方无时无刻不在探测、揣摩对方心理活动。执行预案的形成,涉及到管理学、心理学、统计学、传播与沟通学等等非法学知识的应用。

“管理是一个过程,通过它,大量互无关系的资源得以结合成为一个实现预定目标的总体”(**特语)。执行组织人员组合越单一,管理和执行就越容易和迅速,但资源的有限性和案件的复杂性已不是单一人员组合能够应对的,除执行主体力量外,还需要辅助力量。重大执行案件动用人员多(有的案件执行动用人数达300-400人),除执行局人员外,尚需从本法院其他部门临时性调配,有时还需要协调其他机关抽调力量协助参与执行,由此产生了对分属不同机关和不同部门人员组成的执行队伍管理和运输车辆保障及人员分配使用等等问题。本法院人员虽然分属不同部门,毕竟是同一单位,尚好管理。而对其他机关抽调来协助执行的人员管理,则须依靠执行预案来维系共同体和组织性,合理搭配人员,划分、编成为组或者小组,形成强大合力,使之发挥出最佳效应。

情报信息和精神力量在对抗性活动中具有决胜地位,是执行预案的基础。重大执行案件多是房地产案件,涉及到被执行人的巨大财产利益,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亲友对抗情绪大,执行中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极大。心理学在此有了用武之地,必须对获得的相关信息筛选、分析、评估,预测可能发生对抗的规模大小和冲突程度,执行预案将此情况纳入应对措施中,并以此确定使用力量,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武力抗拒。

任何事物都不是简单因素形成的。执行预案是智慧的结晶,是意志的记录,是一个综合知识体。有针对性的、符合实际的执行预案,是建立在对各种情况掌握基础上的。它要求在制定执行预案前熟悉案情,预测强制执行的可能性,选择执行时机,评估强制执行效果和影响,准确掌握被执行人动态等情报信息,为执行预案正确使用、分配人力和物力提供基础参考,在有限资源中,计算达成目标所需力量(此计算不可能精准,但应遵循使用力量应略大于达成目标的程度),提高预案实施的针对性,使之符合现实情况,力求使案件的执行产生面而不是点的效果。

理论必须服务实际需要。具体情况常常与理论存在很大的距离,且并不总是由明确的理论推论链接起来,执行工作领域就时常出现这种状况。执行工作虽然需要运用到多学科知识,但执行的理论并不陷入心理学或者哲学的空谈中,一切皆应从实际出发,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执行预案是重大案件有序、高效、安全执行的指南

为追求效率,人们看重执行权二重性中行政权的迅猛力量,也更加讲求对达成目标的成本管理。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案件执行一贯力求围绕现实生活来认识执行规定,避免走单纯理论阐述道路而造成局限和空泛。执行预案的形成不是凭空拟成的,其人数的确定和组的编成也不是随心所欲划分,而是经过精细评估各种情况后制定的,警戒、执行、记录、摄像和照像、机动、宣传和后勤保障、物质看管等等工作均须分组细划。如根据任务不同,各执行小组的编成内,由法警与执行员编成或纯由执行人员组成或者由法警与其他协助参执人员组成,均须根据任务职责不同进行搭档。执行队伍一旦到达执行现场,必须按照执行预案的部署迅速展开,等待执行指令。任何大幅度的临场变动都将造成执行现场的混乱,可能因此带来无法预料的后果发生。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执行预案拟定人根据获取的案件情况、被执行人住地社情、通过事前察看执行现场地形和建筑物布局、执行标的物情况等等信息,经过慎密思考,确定执行人员的现场分布位置和各组职责、人员搭配及力量、执行标的物搬移所需雇佣人力数、是否需要机械及机械进场路线等等,制定周密预案,以利安全、有序、高效执行。

从执行队伍展开到实施执行,除非情况有大的变化外,均要依据执行预案进行。因为参与执行的所有人员事前已经明了各自的职责,并为此有了心理准备,加之在总任务目标下为完成单项工作已经确定人员的组合及力量,如果变换人数过大,人员相互不熟悉,几分钟内难以形成合力;如果随意增减各组任务,将涉及执行警力变动,导致现场局部力量不足或过剩;如果不依执行预案进行,而是采取到执行现场后临时分工,预计需要15分钟左右完成队伍展开(10——14分钟完成安排部署,说明各组职责,人员就位最快要1分钟),再通过现场察看、调整人员、清场、执行前的现场和执行标的摄像、拍照等等工作,假定这些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耗时20——30分钟左右。这期间的执行现场将处于失控状态中,且暂时不考虑执行干警对执行现场的适应和心理准备程度、部署是否恰当、搬移执行标的物所需人力是否到位和运送距离远近等等影响和拖延任务完成的因素,我们可以设想,在春天或者夏天白昼里的一天最大有效时间8—9小时内,再扣除达到现场耗费的时间(有的执行现场距离出发点70-80公里),安全、有序、高效地完成重大案件执行,在时间上将难以得到保障。执行进行如果持续到夜晚或者等到第二天再继续进行执行,将造成危险系数增高,人员心理紧张增加或者松弛,执行标的物不便管理等等问题,随之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执行成本增大。没有执行预案的指导进行,有序、高效、安全执行只能是一种口号。

人的思想在到达极端前是不会停止的,它只服从于自己内心。任何想抛开执行预案基础去临场发挥聪明才智的思想,是缺少执行经验的胡思乱想,这样的思想如果付诸行动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三、执行预案是追究参执人员失职的主要依据

执行预案一旦实施,就变成了实施方案,不论来自何部门的人员,其岗位职责已经预定清楚,必须按照划分明确的部位进入状态,没有得到现场指挥的命令,不得擅离职守,自行其是,必须坚守位置。

也许,指责执行预案缺少灵活性的人会说,如果有人在执行现场或者现场外围攻击其他执行人员,自己对此应该视而不见,仍然要坚守位置吗?试想,如果各执行组均向同一方向“驰援”他组,整个执行现场必将发生无序状况,导致全局混乱。执行领域中,思想和行动必须绝对服从现场指挥,执行组人员或者下属小组不允许“独立”,必须加强团队精神,这就是审判与执行工作的不同。“有抱负”或者有“才能”的人可能会向现场指挥提出一个又一个的执行建议,这种人表面上看起来是为了工作,其实,主观上是表现自己,客观上在不断干扰现场指挥的判断和决心,其危害不亚于擅离职守者。须知在现实中修正执行实施方案是一种高智力活动,必须集中精力观察、筛选、分析、甄别不断涌来的有关该次执行的信息,以随时应对变化。执行预案仅要求严格组织纪律,一般不强调禁止这种自作聪明的行为,因为人们都知道自己的职责。在特定的场景中不断提出建议或者意见,无疑是对现场指挥进行心理攻击。

在参与执行的人众多且分属不同部门或者不同机关的情况下,其指挥和管理犹如军事活动中的大兵团运动一样,纪律必须严明,态度必须坚决,行动必须果断,才能产生迅捷的力量达成目标。局部的破坏将会造成整体的伤害,不仅将造成计划的坍塌,甚至会造成执行失败。所以,任何发生导致执行落空或执行成本大幅度上升(人力、物力、财力、时间无效消耗、人员伤亡等)或者因擅离职守导致执行现场受冲击等等严重的行为,必须依据执行预案明定的职责,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纪律责任。没有组织层次、没有纪律的群体,只能是一群乌合之众。

四、执行预案是总结执行经验的主要依据理论的功用不是教人如何去做,而是启迪人的思维。执行工作实务中,对每一重大执行案件都制定有特定的预案,甚至有时在案件执行开始前也会被人认为缺乏灵活性而嗤之以鼻。预案是为达到目的而使用资源和信息过程的结果,执行预案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执行的顺利进行。

重大案件的执行往往引人关注,成为当地的热点新闻,执行中的每个行为都将成为评价的对象,任何失误都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执行预案在实施前必须借助以往案件执行的经验,论证其可行性,深思熟虑,加以完善,此案执行的经验又将为以后其他案件执行所借鉴。经验必须提炼成一定的理论,才具有更强的生命力,也才能更为人认识、学习。重大案件执行的完整过程可以分为:1、思想;2、执行预案;3、执行实施。其中,执行预案可以看成是思想的表达,它连接思想与执行实施,执行实施是思想的现实检验。

执行预案不可能算无遗策,但是,值得重视的不是执行预案文本,而是其思想,应该把执行预案看成是一种思想方法。前面已经谈到,执行既不是技术,也不是科学,而是一种艺术。所以,一般人在总结经验时就很难用完整的逻辑思想来阐述执行成败,仅能够用平铺直叙的话语讲述案件执行过程,或用片段性语言来概略执行中的得失,这样达不到总结经验的目的。

其实,执行预案就是一条线,它连接着案件执行的思想与执行实施,反映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来的进程,特别是记载了执行实施阶段预定的措施、方式、部署、动用的资源等等情况,反映了执行的方法和手段。尽管它没有反映执行的具体实施过程或在实际中对预案局部性修改的情况,但制定思想和基本内容仍然能够提供足够的信息,能够使我们在事后进入当时的时空和情景,去提取研判所需的素材。其他材料虽然可以作为总结经验的辅助依据,但并不直接记载反映执行展开和进行实施的完整思想。执行预案是执行实施的部署,是案件执行思想反映;执行实施是检验执行预案符合现实性与否的标准。经验是历史教训反思的成果。反观执行实施中的场景与执行预案之间存在的差异,可以为今后各种类型重大案件的执行积累宝贵经验,也为制定执行预案提供可资借鉴的案例。经验必须积累,而积累是一个不断总结的过程。

执行预案如同“兵棋推演”一样,存在一些假设,但不争的是,其前提和条件是以有客观真实的基本事实为基础的,是基于现实的构思。尽管执行预案会受预案制定人个性的影响,却并非随意设想,预案在案件执行中的价值和地位不因此而受减损。

严峻的执行局面本应激发出与之相对应的理论热情,催生适应机制,却迟迟不见生长,实践不能得到引领,理论不能跟进实践。相对于诉讼法学来说,诉讼审判上的每一个环节都被实务界和理论界倍加关注,日夜研习。而执行程序却成为冷门,即便是学习程序法的,也几乎忽略执行程序,其原因值得我们深思。值得欣慰的是,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在工作实务中逐渐认识到执行预案的作用,进而形成并要求在重大案件实施执行前均应拟定的一项制度,但却往往把它看作是简单的分工方案,没有把执行预案与执行思想、执行实施有效地连接,没有把执行预案视为是案件执行的指南。在强制执行中,执行预案是一个不能被轻视、应受特别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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