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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中如何认定虐待和故意伤害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

梁x华经常在醉酒后对妻子进行打骂。前不久,梁x华又一次醉酒,以妻子有外遇为借口,将妻子的衣服剪坏、烧毁,并用皮带、板凳对妻子的背部、四肢等部位进行殴打,并以让妻子长跪为体罚,长达8个多小时,造成妻子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经尸检,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多次被钝击头部、背部、四肢,造成循环呼吸功能衰竭,但没有发现大量旧伤。

本案在定性时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梁x华的行为应定为虐待罪。梁x华在酒醉之后,常常打骂妻子,而这次更是对妻子实施长时间的罚跪、打骂,最终造成妻子死亡。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应当确定梁x华犯虐待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梁x华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梁x华由于怀疑妻子有外遇而进行报复,对妻子进行打骂、体罚。在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对妻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对此结果抱有放任的故意,因此造成妻子死亡的严重后果。据此,应当认定梁x华犯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梁x华虽然经常对妻子进行打骂、罚跪等,且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但是虐待罪在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属于自诉案件范围,不诉不理。而此次造成妻子死亡的严重后果是梁x华故意伤害的结果,并不是长期虐待的结果。从犯罪故意上看,梁x华对妻子的殴打行为是出于一种伤害的故意。在犯罪的手段上,梁x华对妻子进行殴打和罚跪的时间将近8个小时;在犯罪工具上,梁x华使用了板凳、皮带等物进行了连续的殴打。

可见,梁x华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对妻子的殴打行为可能引起妻子身体健康的损害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具有伤害的犯罪故意。从危害的结果上看,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多次被钝击头部、背部、四肢,造成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且在尸检中,没有发现大量旧伤。从鉴定结论可以看出,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梁x华这次殴打行为造成的,而不是长期虐待的结果,因此也可判断出此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虽然被害人是梁x华的妻子,是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这点并不违反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而对于被告人刑事责任,由于刑法有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案应认定梁x华犯有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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