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是否可以私了
根据自诉案件的特点,自诉案件一般可以“私了”,“私了”在法律上的意思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或自诉人撤回自诉。为了实现“私了”,被告人在判决前应认真阅读自诉状,找出自诉人在自诉状中指控的事实,分析这些事实是否存在,真实程度如何。如果指控的事实存在,而且已构成犯罪,有可能负刑事责任,那么,就应从思想上认真悔罪,向自诉人赔礼道歉,该赔偿的赔偿,并保证以后不再犯,力争使自诉人撤回自诉。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至于自诉人不同意“私了”,被告人该如何应诉?在这里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
第一,自诉状上指控的事实存在,而且已构成犯罪,可能负刑事责任,应按照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要求,拟写答辩状,听从人民法院的诉讼日程安排,开始诉讼程序。
第二,如果自诉状中指控的事实存在,但不构成犯罪,则要在答辩状及法庭辩论中依据刑法理论及有关法律规定,阐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如果自诉状中指控的事实不存在,就要在答辩状及法庭辩论中拿出证据,说明自己没有实施自诉状中指控的犯罪行为,同时要求自诉人摆出指控犯罪的证据。
第四,在诉讼过程中,还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换言之,就是告自诉人,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自诉人诬告陷害他人的刑事责任。但提起反诉时应注意,自诉的内容必须限制在自诉人提出指控的范围内,反诉的对象必须是同一案件的自诉人,反诉的时间也必须是在收案之后,宣告判决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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