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的法律思考
不同意纳入刑法的理由是:刑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犯罪、惩罚犯罪,犯罪的构成要有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要有符合实施犯罪的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有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要有犯罪行为人具体的表现、犯罪客体要有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要想制定见死不救罪很难把握。
比如一个小孩掉入河里,岸边站着一个成年人,成年人没有救助,小孩溺水死亡,如果我们想制裁成年人,那我们又怎么判断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怎么判断其是故意不救助呢?因为不是每个人都有救助的条件,恰恰站在岸边的这个人就不会游泳,实施不了救助的行为,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要想判定成年人是否有救助的条件,关键的问题是成年人是否会游泳,我们该怎么去判断、怎么去取证呢,做鉴定吗?不现实。
如果是这样那恐怕从此以后不会有人再去河边了,否则会有被刑事处罚的危险。人与人的生命是等价的,法律保护小孩的生命权,也同样要保护救助者的生命权,谁能保证成年人在救助的过程中不会有生命危险呢?法律绝不能在保护被救助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时而不顾及救助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只有那些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且经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才能给予刑事处罚。将一种道德范畴的行为立法要十分慎重,不能在个别恶性的个案影响下,在舆论的鼓噪下,就贸然地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特别是道德问题刑法化,如果将其法律化、刑法化,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可能给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制造借口。90年代中叶法学界就曾对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问题进行了热烈而长时间的讨论,结果不了了之,未见到任何结论。2011年11月26日凤凰网对见死不救是否应当立法进行民意调查,结果有80、42%的人持反对意见。
不实施救助的行为的确给需要救助的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阴影,虽然不道德但其并没有主动伤害到其他人利益,这应当属于个人自由,救助者并没有法律义务,换句话说,救助是他的思想高尚,不救助也是他的权利。其实救助的行为有很多种,包括及时通知家人、求助公安机关、打120急救,法律也可以通过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奖励积极救援者来弘扬道德,还可以鼓励一些民间大型机构赞助好事者免费帮其打官司、或修改举证规则通过司法保障那些做好事者免受诬陷,还可以在学校、在社区、在公共场所进行普及法律知识活动,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以案讲法、开辟法律服务热线、开辟法律服务专栏,通过这些形式讲法律、讲道德、讲社会危害性,让人们有更强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
试想一下,真的立法了得不到普遍人的认可,其最终结果是因见死不救而触犯法律者太多,使民众叫苦不堪、怨声载道,真的立法了因为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而导致法律条文被虚置,那结果是彻底颠覆了司法权威。道德问题用法律来解决,就好比是用大炮来打蚊子,刑罚是一柄“双刃剑”,用之不当会两败俱伤。
换言之,刑法这种国家权力如果使用不当,即可能无法达到处罚的功效,也可能会侵害无辜公民的各项权利。(1)从法律上讲把见死不救作为一种义务上升到法律层面,不符合中国的现状,毕竟我国国民的道德还没有达到一见到危险就能主动伸出援手的水平,因此将道德层面的这一问题用法律来制裁,目前时机还不成熟。
综上所述,就拿一个溺水的例子来说,行为人跳下去救死了是仁和见义勇为,不救是见死不救是不仁。这就是一种非常有争议的行为。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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