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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主要责任怎么确认以及赔偿范围确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当前在司法实务界,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分歧的声音很多。主要争议有二:一是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否纳入赔偿范围;二是是否受理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一、关于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否纳入赔偿范围问题

法释[2000]47号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二、关于是否受理精神损害赔偿之诉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在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学中,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往往被称为“刑事诉讼之主义”。民国时期学者也有类似用法。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1.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2.依法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3.在审判活动中,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

4.在审判活动中,为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刑事案件中的主要责任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是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事情,我们对这个刑事案件中的主要责任问题要正确的认识和看待它,刑事案件中的主要责任并不是很难处理,还是要用心的。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TAG标签: 损失 律师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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