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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结伙作案指几人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刑诉法结伙作案人数

“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第一,两个不属于结伙作案,需三人以上。

第二,不能只看人数,还要看是否有共谋行为或者存在共同犯意,并且共同实施了同种犯罪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程序规定》将“结伙作案”解释为“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并不意味着“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一律以“结伙作案”论。“结伙作案”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一般理解为既包括犯罪集团等有组织犯罪形式,也包括结合比较松散、临时纠合的一般共同犯罪形式。“结伙作案”一般表现为二人以上的不确定的多数人,为实施犯罪纠合在一起,在形式上有明显的纠集过程,所涉及的犯罪事实相对复杂。犯罪事实单一、人员构成明确、人数相对固定的共同犯罪案件,不能认定为“结伙作案”。

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结伙作案”未作出明确界定,笔者建议,以司法解释形式,对“结伙作案”作出界定,明确“结伙作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共同作案前有明确的组织、策划过程;

3、所涉案件事实复杂。

对于合伙作案的规定,相较于一般情况是有所不同,这是因为多人合伙作案的社会危害更大,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法律帮助,不妨向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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