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失踪如何认定死亡
长期失踪如何认定死亡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则》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民法通则》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四年的,失踪人的亲属、配偶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者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自然人在自然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以死亡人为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结束,而且具有不可逆返性。相比之下,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只是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以原来的住所为中心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的情况下,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因宣告死亡而无效;如果其实际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果相抵触的,以实际实施的行为为准。
2、结束婚姻关系。死亡宣告作出后,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当然的解除,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但如果其配偶没有再婚,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情况下,婚姻关系自然恢复。
3、开始继承法律关系。死亡宣告作出后,产生以被宣告死亡人为被继承人的继承法律关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了结被宣告死亡人的其他财产关系后,继承人可以分割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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