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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首诉造假店,商誉受损如何计算损失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阿里首诉造假店

今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成为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

阿里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销售假冒ROEM和MO&CO服装的80后淘宝卖家高某诉至杭州市互联网法院,索赔10余万元。据悉,此案是阿里第一次将售假卖家诉至今年刚成立不久的互联网法院,12月5日,记者从互联网法院证实,目前法院已对该案立案。

据介绍,被告高某今年33岁,2014年7月他利用朋友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名为“天使的嫁衣0571”的淘宝网店。为牟取暴利,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高某通过网店向全国各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ROEM和MO&CO的服装赚取差价,累计售假金额达10余万元。

2016年1月7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高某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在起诉书中,淘宝诉称,高某的售假行为降低了消费者对淘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给淘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构成严重违约。因此,淘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某赔偿损失10余万元,即高某的累计售假金额,同时赔偿原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

商誉赔偿计算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一规定是针对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原则。

就商誉损失的计算,有两种方式:

第一,在商誉损失可以计算的情况下,赔偿范围包括商誉权人在商誉侵权期间遭受的产品销量下降、退货等实际损失,以及为调查商誉损害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和为恢复商誉而付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在商誉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应当以侵权行为人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为赔偿范围。

但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推导出这种损失计算方法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如何界定“侵权期间”?如果简单以侵权行为的结束为限,对于受害人来说很不公平,因为“即使侵权人停止了侵权行为,甚至被迫做出了消除影响措施和赔礼道歉之后,受害人被诋毁的商业形象很可能仍留在消费者或客户的头脑中,继续影响受害人的交易,而由此造成的损失,显然超出了‘侵权期间’的范围”。

其次,如何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对于有形财产的损害赔偿不难把握,但对于商誉损失而言存在很大的举证困难,因为在一定范围和时期内,影响一个行业的经济效益的因素很多,例如,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社会消费观念的影响,经营管理的失误等,因此如何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而确定受害人因商誉毁损遭受的经营损失,是一个颇为复杂的技术问题。

再次,如果以侵权人因商业诋毁而获得的利润作为损失计算之标准更具有不确定性,因为侵权人获得的经济利益可能微不足道,或者根本就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商誉受损后计算损失的相关信息。商誉,是作为商家相当重要的东西,只有好的商誉,消费者才会对此充满信心,如果因为假冒伪劣的商品而流失了消费者,绝对不是持续经营的好方法。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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