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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怀孕第二日被丈夫杀害!上海杀妻焚尸案细节曝光令人心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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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女)今年27岁,在上海的一所重点小学任教,与严某杰(男)结婚3个月。刘某的生活很简单,上班、下班两点一线,严某杰在一家汽车配件公司从事安全气囊方面的工作。两人结婚后在外人看起来感情一直不错,在疫情期间刘某为了上网课回到娘家居住,严某杰也经常过去。

今年3月某日,严某杰开车到岳父家,到卧室向刘某要钱,用于归还自己在外欠下的赌债,遭到刘某的拒绝后,他直接到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威胁刘某给钱,再次被拒绝后,严某杰恼羞成怒,用水果刀连续戳刺刘某致死亡。

害怕事情败露,严某杰想到了毁尸灭迹,于是将刘某房间点燃,房间物品烧起来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死者刘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戳刺颈部,造成左锁骨下动脉破裂致大失血死亡,并且死后焚尸。

让人更加痛心的是,在律师代理意见书中提及:3月19日,刘女士用验孕棒测出自己已经怀孕。《尸检报告》也显示,被害人“子宫增大,宫腔内见胎盘样组织成分”。而惨案就发生在3月20日,刚知道自己怀孕消息的第二天......

直到案发后,刘某的父亲才知道,原来严某杰早在去年的8月份左右就没有在上班了,却在每个工作日都早出晚归,演着自己依旧在上班的戏。

这段没有上班的时间里他都在做什么呢?在沉迷赌博!据了解,严某杰已经欠下125万元赌债,多数来自高利贷。事发时,他向刘某讨要25万彩礼钱,欲用于归还赌债。

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对严某杰提起公诉。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将于2020年11月19日13时45分开庭审理。

【律师普法】

一、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有这些情形: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

(5)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情节较轻”如何认定?

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二、涉嫌放火罪一般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

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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