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有关期限对照表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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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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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 |
2—7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下列案件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补充侦查 |
2次为限,每次1个月 |
审查起诉 |
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一审 |
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 |
自诉 |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
简易程序 |
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
二审 |
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法院决定。 |
再审 |
在做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
其他说明:一审和二审一样,自诉和再审一样。 |
计入与不计入审理期限列表
不计入 |
计入 |
1.确定管辖。 2.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3.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4.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5.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
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 |
强制措施期限表
决定机关 |
执行机关 |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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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 |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
12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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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公安机关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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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 |
公安机关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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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 |
公安机关、检察院 |
公安机关 |
24小时 (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或单位。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14—37日 |
逮捕 |
检察院、法院 |
公安机关 |
24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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