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时限
办案机关 |
诉讼阶段 |
法律条款 |
主要内容 |
办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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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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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的办案期限最长为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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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拘留 |
89条 |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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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况下,提请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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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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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
审查批捕 |
89条 |
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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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侦查 |
154条 |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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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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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条 |
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可延长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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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再延长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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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
165条 |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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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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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条 |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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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办案期限最长为六个半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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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
审查起诉 |
169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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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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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条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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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第一补充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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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
,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一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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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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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第二补充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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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
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一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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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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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办案期限最长为1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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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公诉案件 |
202条 |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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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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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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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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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 |
206条 |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办案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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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办案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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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
214条 |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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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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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办案期限最长为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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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232条 |
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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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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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办案期限最长为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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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247条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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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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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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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侦查阶段 |
155条 |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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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
202条 |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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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
232条 |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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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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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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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办案期限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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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检察机关 |
侦查 |
158条 |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办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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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
审查起诉 |
169条 |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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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条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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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202条 |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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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重审 |
230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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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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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检察院阅卷超过7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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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期限中没有包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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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 |
各阶段 |
147条 |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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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审判阶段 |
198条 |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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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条 |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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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
224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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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期限规定》 |
审判阶段 |
9条 |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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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期限起算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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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检察机关 |
158条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办案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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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期限规定》 |
8条 |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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