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
什么是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下达,属行政强制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目前则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它和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共同构成了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措施的基本体系。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制隔离戒毒所)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提高整体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坚持实事求是、日常检查与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进行。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未达标级,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公安部评定一级所,各省级公安机关评定二级、三级和未达标所。
公安部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依据必备条件和考核标准评定。必备条件是强制隔离戒毒所达标晋级必须具备的条件,实行一票否决;考核标准包括八个方面的单项工作,实行计分考核制,总分为100分。
具备三级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标准得分在60分以上的,评定为三级所;具备二级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标准得分在80分以上的,评定为二级所;具备一级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标准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一级所。达不到三级所标准,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的,评定为未达标所。
第六条公安部每2年从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中择优评选若干个“全国标兵强制隔离戒毒所”,适时从未达标强制隔离戒毒所中确定若干个“全国后进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挂牌治理。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按本年度日均在所人数分为小型所、中型所、大型所和特大型所。
日均在所人数不足200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为小型所;200人以上不足400人的为中型所;400人以上不足800人的为大型所;800人以上的为特大型所。
第二章评定标准
第一节必备条件
第八条三级强制隔离戒毒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和机构单独设置;如与其他监管场所合设的,其机构必须分开单设,并实行分区收戒、分区管理。
(二)单位性质属公安行政单位,民警纳入公务员管理。
(三)领导班子健全、团结,班子成员不少于3人,且全部取得中级以上执法资格。
(四)民警按照日均在所人数配备:
小型所民警按照不低于日均在所人数的11%配备,且不低于15人;
中型所民警按照不低于日均在所人数的10%配备,且不低于22人;
大型所民警按照不低于日均在所人数的9%配备,且不低于40人;
特大型所民警按照不低于日均在所人数的8%配备,且不低于72人。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女民警管理女性戒毒人员。
(五)配备必要的医务人员、财会人员、禁毒宣传人员以及技术和工勤人员。
(六)实行岗位责任制,制定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建立有效的考核奖惩机制。
(七)全所民警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戒毒知识,取得基本级以上执法资格,业务考试合格。
(八)本年度民警无违法违纪行为。小型所因发生1起一般责任事故,中型所因发生2起以内一般责任事故,大型所因发生3起以内一般责任事故,特大型所因发生4起以内一般责任事故而导致民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除外。
(九)设立行政办公区、戒毒治疗区、康复活动区,大型以上所设立专门康复劳动区。
戒毒治疗区设立治疗室、急救室、检验室、药房等医疗功能用房。药房具备贮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条件。
康复活动区设有室外活动场、活动室和图书室,并配备必要的健身器材和文化娱乐设施。
康复劳动项目在噪声、粉尘、有害气体的控制及照明、通风、排污、温度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设置接待大厅,集中办理入出所、收戒、提询等手续。
设置亲属探访室,配备必要的设施。
设有供戒毒人员淋浴、理发、晾晒衣被的设施。
(十)基础设施无重大安全隐患。
(十一)实行床位制,戒毒人员一人一床。
(十二)对戒毒区实行封闭管理,实行持证出入并登记的管理制度。
(十三)外观标识和警示用语统一规范。
(十四)安装全方位监控系统、应急报警、病室报告装置、门禁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测等系统。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十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础台账、戒毒人员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80%以上民警熟练掌握网上办公技能。
(十六)按照收戒规模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医疗工作。
(十七)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戒毒药品,建立健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八)管教室设在戒毒区,民警对戒毒人员实行面对面直接管理。
(十九)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和吸毒种类等情况实行分类分区管理,并按照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二十)建立新入所戒毒人员过渡管理机制,做好过渡管理和教育工作。小型所设置生理脱毒室,中型以上所设置生理脱毒区集中收戒新入所戒毒人员。
(二十一)根据戒毒人员吸毒种类及成瘾程度有针对性的生理脱毒和心理康复治疗,建立规范的治疗档案。
(二十二)戒毒人员伙食费和医疗费按照本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足额拨付到位。
(二十三)对戒毒人员现金实行记账式管理,所内无现金或者代金券流通;建立代购物品制度,代购日常生活用品价格合理,帐目清楚,管理规范。
(二十四)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康复劳动的时间每天最长不超过6小时。戒毒人员康复劳动产生收入的,主要用于支付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报酬、改善戒毒人员伙食及生活条件、购置劳保用品以及其他必要开支。
(二十五)依法、科学、规范开展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诊断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并及时公开发布。
(二十六)本年度无重大责任事故。小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1起、中型所不超过2起、大型所不超过3起、特大型所不超过4起。
(二十七)财务管理严格,专款专用,无侵占、贪污、挪用现象。
(二十八)各种基础台账和工作记录规范、完善。
(二十九)考核评定中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九条二级强制隔离戒毒所除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2年被评定为三级所。
(二)领导班子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大型以上所至少有一名所领导有医务工作经历。
(三)全所民警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坚持政治理论、法律、业务学习,80%以上民警业务考核成绩达良好以上。
(四)小型所至少有1名、中型所至少有2名、大型以上所至少有4名工作人员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
(五)本年度民警在监管工作中无违法违纪行为。中型所因发生1起一般责任事故,大型以上所因发生2起以内一般责任事故而导致民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除外。
(六)加强对全所民警的计算机应用技能和信息技术知识培训,90%以上民警熟练掌握网上办公技能。
(七)加强所内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健康和谐的教育氛围和戒毒环境。
(八)本年度小型所未发生责任事故,中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1起、大型以上所不超过2起。
(九)中型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所内计算机局域网,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业务数据分类采集、自动统计分析、快速检索查询等功能。
(十)中型以上所设有专门的康复劳动区。
第十条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除达到第八条、第九条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2年被评定为二级所。
(二)本年度日均在所戒毒人员不少于50人。
(三)县级强制隔离戒毒所主要领导由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地市级强制隔离戒毒所主要领导由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
(四)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指挥能力,中型以上所至少有一名所领导有医务工作经历。
(五)本年度民警在监管工作中无违法违纪行为,特大型所因发生1起一般责任事故而使民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除外。
(六)管教民警、医务人员政治素质较强,业务水平较高,80%以上民警业务考核达到优秀。
(七)小型所至少有2名、中型所至少有3名、大型以上所至少有5名工作人员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
(八)民警全部熟练掌握网上办公技能。
(九)工作成绩突出,本年度业务工作处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列。
(十)近5年以内受过集体二等功以上表彰。
(十一)注重经验总结和理论研讨,每年至少召开1次有关管理、医疗、康复、跟踪回访等研讨活动,并形成研讨报告。中型以上所在省级以上刊物有专业论文发表。
(十二)注重舆论宣传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本年度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有宣传本所工作的报道。
(十三)设有专门禁毒展览室,开展经常性禁毒宣传活动。
(十四)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安全检测系统、报警系统、门禁系统、会见管理系统等技术防范手段的作用,形成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
(十五)信息技术应用深化普及,充分发挥监管信息系统业务流转、岗位协同、消息提示、绩效考核功能,主要业务工作和办公活动实现网上运行。
(十六)本年度特大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1起,其他类型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无责任事故。
第二节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队伍建设(12分,每项2分)
(一)建立民警教育训练制度,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岗位练兵和集中训练,民警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警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新招收、新调入的民警进行岗前培训。
(二)建立健全轮岗交流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跨警种轮岗交流。
(三)民警全面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工作规章制度及戒毒知识。
(四)民警上岗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五)医生、医技人员、药剂师、护士、财会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六)医疗机构设置戒毒治疗科,配备精神卫生专业医师。
第十二条管理工作(16分,每项2分)
(一)依法凭证收治戒毒人员,并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人身、物品检查。
(二)接收戒毒人员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规定。
(三)切实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无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现象。
(四)严格实行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和日常生活作息制度,对戒毒人员进行量化考核。
(五)建立并落实戒毒人员物品保管和发还制度。
(六)建立并落实戒毒人员请假制度和会见、探访、探视、通信、提询制度。
(七)戒毒人员入所、出所3日内在禁毒信息系统中录入、更新信息。
(八)积极开展管理创新,并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三条教育工作(16分,每项2分)
(一)设立专职教育岗位,有专人负责教育工作。
(二)教育设施齐全,设有谈话教育室、大课教育室、心理咨询室、图书阅览室和职业技能培训室等。
(三)教育制度健全完善,教育计划科学合理,教育方法灵活多样。对戒毒人员经常开展毒品基本知识、禁毒法律法规、戒毒政策、艾滋病、性病预防宣传等主题教育活动以及时事政治、文体活动、行为养成等日常系列教育活动。
(四)有针对性地对戒毒人员进行教育引导,鼓励其检举违法犯罪线索。
对在教育转化过程中获取的违法犯罪线索,强制隔离戒毒所及时转递办案部门,配合侦查、查证案件。
(五)建立定期谈话制度,管教民警对分管的戒毒人员每月至少一次谈话教育,并有谈话记录。
(六)积极联系社会和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向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术、文化教育培训。
(七)建立社会帮教制度,定期邀请社会各界有关人员帮助教育。
(八)落实跟踪回访制度,了解掌握戒毒效果,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帮教措施。
第十四条治疗康复工作(12分,每项2分)
(一)医疗设施完善,医疗技术力量较强,开展医疗社会化工作。
(二)落实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和巡诊制度。
(三)医护人员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治疗和身体康复情况,并给予及时的治疗和看护。
(四)对新入所戒毒人员进行毒品尿样检测,进行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艾滋病、性病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根据临床诊断,对戒毒人员确定治疗方案;对传染病患者实行隔离治疗。
(五)建立实施心理咨询矫治及跟踪机制,对戒毒人员开展心理知识普及、心理状况评估、心理跟踪矫治。
(六)组织戒毒人员开展阅读、文艺、体育、性格拓展等康复活动。
第十五条安全工作(12分,每项2分)
(一)建立、落实24小时值班巡视、交接班和所领导值班制度。
(二)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建立戒毒人员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制度和分别管理机制,制定并落实新入所、复吸、重病、涉嫌犯罪人员、思想情绪不稳定人员的重点观察制度,加强交接班、就餐时间、夜间等重点时段的巡视监控工作。
(四)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民警熟练掌握预案内容,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
(五)每周至少召开1次由所领导、内勤、值班、管教、医护等民警参加的所情动态分析会,并有文字记录。
(六)所内秩序良好,无戒毒人员欺压戒毒人员现象。
第十六条生活卫生(14分,每项2分)
(一)戒毒人员食堂与工作人员食堂分开设置,无挤占戒毒人员经费和物品现象。
(二)制定并公开戒毒人员伙食标准,科学制定戒毒人员食谱。每月食品定量和每周食谱均提前公布。
饭菜熟、热、卫生,无变质食品和劣质物品,饮用水供应充足。尊重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饮食习惯。
(三)所内环境整洁卫生,秩序井然。
(四)定期对病区进行防疫检查、卫生消毒,室内消毒每月至少2次。
(五)定期组织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保持食堂、餐厅清洁卫生。
(六)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定期安排戒毒人员沐浴、理发和洗衣、晒被。
(七)统一戒毒人员衣被标识,且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警务公开(10分,每项2分)
(一)建立并落实所长接待日制度。
(二)建立并完善向社会开放制度。
(三)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开办事制度、程序、权限、时限等,设立戒毒人员检举箱、群众举报箱、执法监督电话,印发警务公开手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聘请执法监督员,每年至少邀请1次执法监督员评议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
(五)每年至少邀请1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强制隔离戒毒所,定期邀请戒毒人员家属、律师及社会群众座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设施装备(8分,每项2分)
(一)新建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设计和功能用房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二)装备配备达到公安部有关规定要求。
(三)设有民警文化室、健身房、食堂、浴室等生活设施。
(四)室外活动场所和体育锻炼设施能够保障全体戒毒人员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
第三章考核评定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领导任组长,由监管、纪委监察、督察、政工和有关业务部门参加,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考查相结合的方式,集体进行考核评定。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申报的三级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所必须逐所考核。
第二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越等级申报。
第二十二条考核评定程序:
(一)每年初,各级公安机关对照等级评定标准,结合强制隔离戒毒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本级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申报计划,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各省级公安机关于3月底前将计划申报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名单报公安部。
(二)本级公安机关在评定前提出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申报意见,填写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申报、审批表,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未纳入年初等级申报计划的,不能申报相应等级。
各省级公安机关于11月30日前将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申报、审批表报送公安部。
(三)公安部于次年1月15日前考核评定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并通报结果。各省级公安机关于次年1月底前考核评定二级、三级强制隔离戒毒所并通报结果,同时报公安部备案。
按照等级评定权限,由公安部向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颁发等级证书,由省级公安机关向二级、三级强制隔离戒毒所颁发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降为未达标级;发生一般责任事故超过本等级标准的,降低为相应等级。
第二十四条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按照等级评定权限,向获得三级以上等级的强制隔离戒毒所颁发等级牌和等级证书。
等级牌按照公安部统一规定的规格和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制作;等级证书按照评定权限制发。
第二十五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过抽查、倒查、明察暗访等方法,随时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情况进行复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和等级评定审批权限,对所辖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质量负责。地市级公安机关弄虚作假的,该地区本年度不得新申报二级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所,累计2次的,不得申报二级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所;省级公安机关弄虚作假的,该地区本年度不得新申报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累计2次的,不得申报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出现上述情况的,上级公安机关可视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档案,记载各年度等级评定考核、奖惩等情况。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年度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及其民警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评定等级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有关规定,按程序申报奖励。
第三十条对未达标级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给予以下处理:
(一)本级公安机关本年度原则上不能评为全国公安系统先进单位。
(二)对连续2次未达标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本级公安机关应当写出专题情况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措施,并由上级公安机关提出警告,督促其整改;
(三)对连续3次未达标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予以撤并。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省级公安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所需的文书表格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负责印制。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警违法违纪行为”,是指民警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有关事故分类等事项,均执行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1月27日公安部印发的《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公通字[2000]102号)同时予以废止。
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它和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共同构成了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措施的基本体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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