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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通缉犯自杀身亡,追诉时效是否消失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A级通缉犯自杀身亡,追诉时效是否消失

而日前广东省湛江廉江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公安部A级通缉令逃犯在家自杀身亡,该通缉犯是持刀自杀身亡的。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身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会消失的,案件以犯罪人身亡而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网上通缉的具体流程是怎样

1、上网程序

对符合上网条件的在逃人员, 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登记”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在逃人员法律文书原件(拘留证或逮捕证)一并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立案单位在工作中又发现新信息的,要立即提交刑侦部门进行修改、补充。

2、撤网程序

在逃人员被抓获后(异地公安机关抓获的应该及时通知立案地的公安机关),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由立案地的公安机关撤网时,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撤销”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撤销录入。

上网和撤网都必须是同一公安机关,准备好相关的手续到刑侦部门进行申请。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身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会消失的,案件以犯罪娣人身亡而结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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