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监督假释裁决有必要提前介入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假释裁定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假释程序上,可以考虑赋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权,增加检察机关对假释裁定“事前监督”的规定。具体有两种操作程序:一是刑罚执行机关认为对罪犯应当适用假释时,先将假释建议书提交检察机关,并将建议书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并报送有权决定的法院。二是刑罚执行机关认为对罪犯应当适用假释时,应先将假释建议书提交有决定权的法院,法院再通知检察机关参加。以上两种程序中,无论采取哪一种,都是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决定机关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假释程序设计中的体现。

赋予检察机关对于假释裁定的提前介入权,有助于刑罚执行机关及时撤回不当假释建议;有助于提高有决定权的法院所作出假释裁定的正确率。此举不但能有效节省司法资源,降低假释案件中腐败现象的发生率,而且可以使服刑罪犯对于假释程序有正当、合理预期,从而安心接受教育、改造。但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对于罪犯能否被假释仅享有提出建议权而无否决权。

TAG标签: 犯罪分子 罪犯 刑罚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