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适用条件是什么
社区矫正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非监禁刑和行刑制度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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