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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凸显假释的实际效果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小编认为,依法大胆适用假释制度,扩大假释面,除不能假释的情形外,对确有悔改表现,离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就应当有机会获得假释,这样才能凸显假释的实际效果。

1、促进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扩大假释面,抓住了罪犯最关心的问题,最大限度的调动了罪犯改造的内驱力,使积极改造、弃恶从善、服管服教成为绝大多数罪犯的自觉行动,这对于保证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防止脱逃等各类事故的发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预防重新犯罪。调查资料显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第一、二年是“危险期”,是重新犯罪的“高发期”。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罪犯长期被剥夺人身自由,阻断了与社会的沟通,一朝获得自由,从心理上突然感到了彻底的解脱,对社会规范的适应反映迟钝,由此又导致新的违法或犯罪。而假释则不同,假释后罪犯虽然也走出了监狱,获得了人身自由,但这种自由是有条件的,仍然要受到公安机关的严格监管,一旦违背了法律设定的条件,就将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如犯新罪则不仅要被撤销假释,还要被数罪并罚,从重从严惩处。因此,假释的这种附条件性,对被假释的罪犯具有很强的行为约束作用,可以促使被假释的罪犯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抑制违法犯罪意识,强化持续改造成果

3、体现刑罚制度的人文关怀精神。行刑人道化、社会化是人文主义的必然要求,也与现代刑罚改造矫正罪犯的目的相吻合。对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老弱病残犯、未成年犯、女犯等,在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下,及时予以假释,对于落实改造罪犯、“给出路”的刑事政策,切实解决部分罪犯的现实困难,缓解一些矛盾,促进罪犯家庭、婚姻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也是人道主义在行刑制度上的体现。

4、节约人力物力财力。人满为患是世界各国监狱的通病,我国也不例外。加大假释适用力度,可以缓解监狱收押压力,降低行刑成本,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将有限的资金用于发展教育或慈善等事业,使更多的人都能受到更高的教育或有困难的人得到帮助,减少文盲和不安定因素,使我国进入国民素质普遍提高,犯罪率低,社会稳定和谐的良性循环。

因此,假释制度具有很大的优越性,这也是当今世界矫正罪犯领域的主流,它对我国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转,对罪犯改造质量进一步提高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对于国家、社会、罪犯及其家庭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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