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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需要进行审查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人民检察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需要进行审查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假释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十日。

申请假释的条件是什么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一)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服法;

2、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二)“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第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假释的条件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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