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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监督程序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程序立法的缺陷
法律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规定: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对减刑、假释具有监督权,但是法律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权的程序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只是原则性规定,对于如何开展减刑、假释监督,如何保障减刑、假释监督效力,以及减刑、假释监督具体程序依据,没有具体规定,导致检察监督活动的过程无法可依,监督乏力。在减刑、假释工作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以在原则性规定基础上逐步实行同步检察监督,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检察监督力度不强,检察全权威性不能充分体现。由此看出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立法存在缺陷,以不能适应当前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工作。
(一)、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程序规定存在滞后性、局限性,缺乏对事前、事中监督,致使检察监督权同步性得不到切实、充分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进行检察监督”,而对前阶段即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提请程序和法院审理程序的监督没有做出相应规定。由于检察监督手段不完备,使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依据减刑、假释进行"事后监督"不能使其刑罚执行监督权得到充分切实的实现。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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