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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成员身犯五罪被数罪并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男子投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触犯五罪被判刑。2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邓-华有期徒刑三年。

2003年以来,蒋*泉、蒋*强(均已判刑)兄弟二人陆续纠集高*华、翁*文、徐*云、肖*飞(均已判刑),并以此四人为骨干,纠集刘*亮、蒋*峰、熊-伟、陈*昆、邓*金、熊*虎、陈*冬、邓*林、胡*文、刘*胜、饶*生(均已判刑)、邓-华(化名)及夏*华、胡-涛等人作为成员,并与蒋*龙、蒋*江(均已判刑)共同领导,组成**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清楚,层次分明,成员固定,分工明确。其中,蒋*泉、蒋*强、蒋*龙、蒋*江为领导者,调动指挥骨干成员肖*飞、翁*文、高*华、徐*云,骨干成员再召集手下成员具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骨干成员手下成员相对固定。其中,肖*飞手下有饶*生、刘*胜、夏*华、胡-涛等人;高*华手下有熊-伟、陈*昆、邓*金、蒋*峰、熊*虎等人;翁*文手下有刘*亮、邓*林、胡*文、邓-华等人。**兄弟可以任意调动指挥组织所有成员,组织成员之间也时常互相配合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邓-华于2004年开始跟随翁*文,投靠**兄弟,接受**兄弟的指挥,成为其手下马仔,为其充当打手,并参加了由**兄弟组织策划的部分违法犯罪事实。邓-华共参与敲诈勒索1起;参加聚众斗殴1起;参加寻衅滋事1起;参加故意伤害2起等违法活动。

2005年4月,一货运部员工与万*龙的父亲发生纠纷,万*龙知道后通知蒋*强,蒋*强即召集翁*文、高*华、刘*亮、邓-华、熊-伟、蒋*峰、陈*昆、熊*虎等人赶到该货运部殴打对方人员并进行威胁。事后,该货运部业主朱某带万*龙的父亲去医院,检查结果为伤势轻微,用去医疗费200元,由朱某支付。后万*龙请蒋*强等人出面,以赔偿为由向朱某索得14000元,万*龙给蒋*强4000元。

2005年9月25日,为了争夺新建县长凌镇北郊开开电缆线厂工地的沙石业务,李*明、夏*德与当地前进村的村民陈*渊、陈*佑等人发生纠纷,约定在工地斗殴。邓-华在翁*文的纠集下,伙同刘*亮等人持鱼叉、砍刀等器械与当地村民陈*渊、陈*佑等进行了斗殴。

2005年9月,龙海货运部业主尹某与钟-勇货运部业主万某发生纠纷,请鄢某及蒋*强、翁*文对付万某,并以货运部30%的股份相送。之后,在蒋*强指使下,翁*文召集邓-华及刘*亮、邓*林、胡*文等人来到钟-勇货运部,摔掉店里电话,对万某进行威胁。2005年11月,翁*文又授意刘*亮带邓*林、胡*文、邓-华等人来到钟-勇货运部,砸坏了托运的货物、电话等物品,并殴打曾某。为此,尹某共付给翁*文、蒋*强、刘*亮等人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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