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数罪并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很显然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期,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
二、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根据“先并后减”的计算方式并罚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处,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也就是把前后两个判决按数罪并罚决定的执行刑期,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这种计算方法简称之为“先并后减”的计算方法。
三、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根据“先减后并”的方式并罚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首先应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此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称为“先减后并”。
数罪并罚处理的时候也需要符合相关的原则和要求,并不是胡乱处罚的。想要了解更多刑法分则中数罪并罚的详细知识,可点击在线律师咨询网在线免费咨询,让专业律师来为你提供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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