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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受奖表态发言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构成立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时间

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效果

立功不仅是一种表现,而且必须要有某种实际效果。立功表现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须经查证属实才能成立。查证属实是指经过司法机关查证以后,证明犯罪人揭发的犯罪行为确实属实。如果经过查证,犯罪人揭发的情况不是犯罪事实或者无法证明,则不属于立功。提供重要线索的立功表现,须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人提供的重要线索,查清了犯罪事实,破获了犯罪案件。其他立功表现,同样也要具有这种立功效果。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首先,我代表立功受奖的全体同志,感谢上级组织和领导给予的荣誉,感谢XX局党委和全局民警给予我们的关心和爱护,感谢党组织多年的培养,也感谢那些朝夕相处、并肩作战的战友,你们始终如一的信任和支持,是我们在工作岗位上不断进步的动力和保证。在这里,我代表获得荣誉的同志,向组织、领导和战友衷心地道一声“感谢”,并以一名人民警察的方式来表达我们的敬意———(敬礼)!

过去的一年中,全局XX名民警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发扬“开拓进取、敢为人先的精神;勤勤恳恳、不畏困难的精神;想事干事成事的敬业精神;善于学习、勤于钻研的学习精神”,坚持“高标准、快节奏、严要求、创一流”的工作思路,在公安工作各条战线上恪尽职守、默默奉献,开创了蒸蒸日上、不断创新的良好工作局面。做为这XX个默默无闻的身影中的一份子,我们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尽职尽责的完成了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这其中,有我们个人的努力,但更凝聚着党组织和领导的培养,饱含了同志和战友的帮助。上级党委给予我们崇高的荣誉,不仅是对单个人、单个集体的肯定,而且是给予我们每个人所战斗的集体的表彰。在荣誉面前,我们个人的努力不算什么,荣誉属于大家,属于培养我们的每一个集体,也属于每一位战友。

面对奖章和证书,我们深深的感到自己做的还很不够。荣誉只能说明过去,我们有决心在今后的日子里,用自己汗水和不懈地努力,创佳绩、立新功。同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和影响身边的同志,把自己的工作岗位变成滋养荣誉、培养先进的沃土,让我们每个人获得的荣誉在沃土中开花结果,为全局各项工作的平稳推进奉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最后,我代表全体立功受奖的个人和集体,向局党委和各位领导表示:无论何时,无论何地,也无论在何种岗位,我们都将兢兢业业、尽职尽责,自觉实践一名共产党员的庄严承诺,忠实履行一名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

法律小编提醒您,犯罪分子为获得从宽处罚,有时会不择手段地以贿买、暴力、胁迫、引诱犯罪等非法手段,对上述情形若认定为立功,违背了立功制度的初衷。如果您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捍卫公平,如您需要法律咨询,请进入在线律师咨询网,咨询专业律师,相信定会有完美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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