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立功如何认定
如何认定立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司法解释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在具体掌握上,应当注意以下情况:
1、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既指为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提供重要线索的行为,也包括直接协力抓获的行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藏匿地点、电话号码等线索的,一般需以进一步实施了带领司法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为认定立功的条件;如果所提供的线索十分清楚没有必要“带捉”,且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亦可以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
2、已经自首的共同犯罪人如实供述同案犯的户籍地址、常住居所,或者与其共同犯罪行为有关的电话号码、联络暗号等,且为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所利用的,一般可以作为其如实交代共同犯罪事实来看待,不宜另行认定具有立功表现。如果其所提供的是司法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的藏匿地址、电话号码等线索,且带领司法人员抓获了同案犯、或者积极实施诱捕等协助行为抓获了同案犯的,可以在认定自首的同时,一并认定具有立功表现,依法给予从宽处罚。
3、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的有关线索告知亲属,其亲属据此查找尚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并协助公安人员抓捕成功的,可以认定提供线索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立功表现,依法给予从宽处罚。
4、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另行交代自己窝藏、包庇其他犯罪嫌疑人,并协助司法机关将其抓获的,一般应当认定窝藏、包庇罪成立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因此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且协力抓捕行为作用突出的,也可以在依法认定窝藏、包庇罪成立自首的同时,一并认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给予从宽处罚。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检举他人窝藏、包庇自己的犯罪事实,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认定具有立功表现,酌情从宽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中检举他人窝藏、包庇自己的犯罪事实,也查证属实的,可以将检举行为视为如实交代行为的一部分,依法认定自首,予以从宽处罚,勿需另行认定立功。
犯罪的形式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一条:“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重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源于罪刑法定原则,是从罪刑法定原则引申出来的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注重的是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将刑事违法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
犯罪的形式概念之所谓形式,是指从法律规范的意义上界定犯罪。因此,犯罪的形式概念又可以称为犯罪的法律概念。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形式的东西,是对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认可。但法律这种形式又具有对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规范作用,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法定化。在犯罪问题上,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是社会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予以否定评价的行为。但在经刑法规定以前,这种行为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正是通过刑法的规定,一定的行为才由社会否定评价的行为转换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由此可见,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实体的法律内容。更为重要的是,犯罪的形式概念赋予犯罪以刑事违法性,从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这对于保障人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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