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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员的立功申报材料应由谁出具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犯罪人员的立功申报材料应由谁出具

如果犯罪人员有立功行为的,发现立功的机关需要出具立功材料。

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可以被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具体立功情形有: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犯罪人员有立功表现司法机关会怎么处理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关立功的法律知识,要知道犯罪人员有立功的行为时,法院在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做出相应的减刑处理,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在无情之下还是有宽容的一面。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来在线律师咨询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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