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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在司法实践认定时往往考虑以下几种因素:

(1)投案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时。这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

(2)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在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3)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一般要求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投案,但对于犯罪分子向其所在的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负责人投案的,也视为投案。投案时不能仅空泛地承认自己犯罪了,而必须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或者承认某一特定犯罪系自己所为。

(4)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于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3)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一般要求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投案,但对于犯罪分子向其所在的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负责人投案的,也视为投案。投案时不能仅空泛地承认自己犯罪了,而必须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或者承认某一特定犯罪系自己所为。

(4)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于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特别自首成立的条件

1、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除这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别自首。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自首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但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自首的犯罪分子,不仅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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