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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最近,浙江省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工作文件,文件规定“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等候处理的,不以自首论”。今天下午,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和交通法专业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与会人员一致反对这一规定,认为报案就是自首。而我坚持认为这一规定是正确的,报案不等于自首。

我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案不应认定为自首,理由有三:

第一,自首的前提是已经构成犯罪,而交通肇事不一定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有利于对被害人及时抢救,抢救无效死亡才构成犯罪,经抢救活了过来,则不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可能造成多人受伤。法律上说的重伤与我们平时说的重伤并不是同一概念。老百姓可以把鼻青脸肿、头破血流说成是“重伤”,可法律上,这些情况连轻伤都够不上。交通事故最多见的是股骨骨折。《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构成重伤。交通事故现场,肇事司机无法知道被害人的股骨颈是否骨折,即使真的骨折,也无法知道以后是否不能愈合或者股骨头是否会坏死。也就是说,如果今后经过治疗,被害人的骨折愈合了,没有坏死,则不构成重伤。重伤人数不够三人,肇事司机则不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损失的数额在三十万以上,还是在三十万以下,当时无法预测。也就是说,如果财产损失不足三十万,肇事司机则不构成犯罪。

另外,交通事故的发生多数情况下双方都有责任。只有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如果被害人违反交通法规应当负主要责任或者故意自杀、自伤的情况下,肇事司机则不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就是让警方及时确认谁应当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及时抢救伤者,以及确定重伤人数和财产损失数额。在这些都没有确定之前,肇事司机是否有罪还不一定。

自首的前提是自认其罪。如果把及时报案认定为自首,就是剥夺了肇事司机无罪辩护的权利。

辩护律师的职责决定,首先要考虑为自己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如果律师承认了被告人是自首,就是承认了被告人有罪,就无法再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了。

将及时报案认定为自首,是对肇事司机合法权利的严重损害!

第二,自首必须是在“犯罪以后”。而报案则发生在发生事故的当时。

事故的发生,不等于犯罪行为的发生。

事故发生的“当时”,不等于事故发生“以后”。

当时通知警方说明情况,叫报案,事后找警方说明情况,叫投案。投案属于自首,报案不符合自首的定义。不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有这个工作文件,报案也从来不属于自首。

故意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治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轻罚。

犯罪中止理论只适用于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不能适用犯罪中止理论,所以,才出现了“及时报案”理论。及时报案不是犯罪中止,但也有“自动放弃犯罪”和“防治犯罪结果发生”的含义。及时报案和犯罪中止有相同之处,而犯罪后自首与犯罪中止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律师不能把及时报案说成自首,就像不能把犯罪中止说成自首一样重要。

第三,及时报案和自首的法律后果不同。

如果认定为自首,必须认定为有罪,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认定为及时报案,很可能认定为无罪。即使认定为构成犯罪,最多判三年有期徒刑。一般判一年半,而且可以缓刑。这种判决结果,比交通肇事后自首要轻得多。

所以,应当提倡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案,而不应当提倡事后再去自首。

公诉人往往用“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来阻扰律师作无罪辩护。律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上公诉人的圈套,而放弃作无罪辩护的机会。

律师要敢于大声疾呼:“我的当事人及时报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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