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刑法中的准自首是指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刑法中的准自首是指什么

“准自首”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细化了认定情形,包括: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准自首与自首的认定

纪检机关调查期间自首认定应符合两个法定要件即“根据刑法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认定自首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职务犯罪嫌疑人交代问题的情况,能否认定为自首,实践中,不同部门存在不同意见。有的不加以区分,将犯罪分子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交代问题的一律认定为自首。部分职务犯罪案件是经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后移交司法程序的,这样就直接导致了相当数量的案件被不当轻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两者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罪行的自首认定,同样应当以此为准。

据此,《意见》明确提出,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同时,鉴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特殊性,《意见》对自动投案规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虽然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但是不能忽视他们悔过的心理,尽管自首有可能减轻其刑罚,但是绝对不会因此改变他们要受到法律严惩的结果。需要重视的是,要防止犯罪分子在被知悉犯罪事实后作出的伪“自首”行为,试图以此减轻刑罚的意图。关于这方面问题的详细情况,如果有需要深入了解的,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