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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逃境外先以信件投案但在回国途中被抓是否构成自首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潜逃境外先以信件投案但在回国途中被抓会不会构成自首

一、潜逃境外先以信件投案但在回国途中被抓

被告人唐某某受张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计划以每名工人人民币30000元的费用招收一批工人赴阿塞拜疆打工,张某某许诺每招收一名工人给唐某某介绍费人民币5000元。期间,被告人杜*义看到网络上发布办理赴阿塞拜疆打工的信息,根据网络上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后,得知被告人唐某某是办理该手续的中介,便与唐某某商定共同经营出国中介业务。2008年8月份,被告人杜*义以每名出国人员缴纳人民币45000元的费用为条件,在福清招收了林*、林*等10人。被告人杜*义收取该10人的护照后交给唐某某,并叫其妻子杨*琴(另案处理)负责收取费用,共收取林*等10人共计人民币44.5万元。被告人唐某某将该10人的护照寄给“林*梅”(另案处理)办理赴阿塞拜疆手续。签证出来后,被告人唐某某将护照交给杨*琴,由杨*琴分发给林*等10人。2009年10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将林*等10人从长乐带至乌鲁木齐机场。由于林*的护照过期,2009年10月6日,被告人唐某某就将其余9人从乌鲁木齐机场带往阿塞拜疆。不久,林*又支付给被告人杜*义3000元,被告人唐某某、杜*义再次帮助林*办理了赴阿塞拜疆的手续。2009年12月1日,林*从乌鲁木齐机场出发赴阿塞拜疆。 2010年5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从阿塞拜疆回国欲投案自首,次日在新疆乌鲁木齐边防检查站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二、是否构成自首

本案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潜逃境外,经其妻子劝说先从国外以信件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然后主动回国入境时被边防抓获,这种情形能否认定为自首。

本文认为,上述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动投案的自首条件,可以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辑、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一解释肯定了自首可以发生在犯罪后逃跑,包括潜逃到境外,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只要行为人在被司法机关实际控制之前主动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就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它清晰阐明了自首的主动性和条件性,揭示了自首的实质是鼓励犯罪分子自愿接受刑事追究、中止司法行动、节约司法成本。本案被告人唐某某正是在犯罪后潜逃境外,在追捕过程中主动放弃利用国外的司法程序滞留不归的机会,先以信件方式向公安机关投案,主观上具备了自动投案的自动性和自愿性;客观上,如果被告人唐某某长期滞留在国外,我国司法机关就不能将其缉拿归案,而其自愿接受遣返的行为直接有效地中止了司法机关的追逃行为,实现了归案接受审判的结果,具备了自动投案的条件性和有效性。所以,无论是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被告人唐某某这种行为都符合法律关于自首规定的精神和实质,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在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潜逃境外先以信件投案但在回国途中被抓会不会构成自首”问题进行的解答,犯罪嫌疑人潜逃到国外的,先信件投案,在回国的途中被抓获的,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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